(2017)皖04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永与安徽瑞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安徽瑞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7号原告:刘永,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瑞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张陈,职位不详。原告刘永与被告安徽瑞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刘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5月3日订立《车辆过户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皖D×××××号北京现代车辆一辆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与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交付了车辆证照等单据,在原告交纳车辆价款时被告反悔,不愿交付车辆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严格信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车辆过户协议》,交付皖D×××××号车辆给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永系该院干警,不便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