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643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1947T。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扬骥,男,系该司员工。被告:杨建国,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