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永辉与齐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辉,齐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128号原告:董永辉,男,1971年9月21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齐吉德,男,1972年11月24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董永辉与被告齐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董永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