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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疆哈瓦洛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 付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哈瓦洛轴承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哈瓦洛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630354-6。被执行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235510-2。申请执行人新疆哈瓦洛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390.8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永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