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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百金经贸有限公司、张兴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芜市百金经贸有限公司,张兴兰,唐荣华,王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百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郑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兰,女,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荣华,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莱芜市百金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兰、唐荣华、王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芜市百金经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莱芜市百金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莱芜市百金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新江审判员  蔺双祝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