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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柳翠与南充市高坪区东观第一小学、姜绍林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柳翠,南充市高坪区东观第一小学,姜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15号申请人陈柳翠,女。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东观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尹洪森。被执行人姜绍林,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幢130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陈柳翠与南充市高坪区东观第一小学、姜绍林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东观第一小学、姜绍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东观第一小学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