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申请执行人: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素英,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岳某某有权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