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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王寅橡胶软垫厂、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王寅橡胶软垫厂,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41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王寅橡胶软垫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浦堰路25号1幢1号第一层东边第一间,组织机构代码:08478553-7。法定代表人王寅。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区霞浦山前工业区童家159-1号,组织机构代码:59945187-8。法定代表人柯煦如。申请执行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王寅橡胶软垫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王寅橡胶软垫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给付6203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已拍卖,分配到执行款121006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4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静杰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