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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黄某等与覃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覃某某,中山市双笼制衣有限公司,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92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某,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覃某某,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沙区。被告:中山市双笼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宝鸭塘工业区(百顺叉车侧)。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被告:何某某,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杨某某,男,1980月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刘某某、黄某与被告覃某某、中山市双笼制衣有限公司、何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