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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23号被执行人:XX平,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XX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XX平羁押于河北女子监狱,无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