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刘昇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刘昇存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9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刘昇存超市。经营者:刘昇存。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刘昇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刘昇存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超丹书 记 员 李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