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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江海申请宣告殷天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江海,殷天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特20号申请人唐江海,男,生于1977年4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殷天春,女,生于1981年10月2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代理人殷顺居(系被申请人之父),男,生于1955年6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唐江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殷天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江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被申请人的父亲提出殷天春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申请人的父亲殷顺居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殷天春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由于申请人对其进行暴打,造成了被申请人患上精神病。代理人殷顺居称,申请人与本申请人处于离婚诉讼中属实,作为被申请人的父亲,同意担任殷天春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唐江海与被申请人殷天春系夫妻关系,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唐江海申请对被申请人殷天春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1.被鉴定人殷天春的诊断: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殷天春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殷天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能配合积极治疗,其病情会有好转可能。申请人唐江海作为被申请人的丈夫,本应当承担监护殷天春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平时日常矛盾容易激化,不利于被申请人的病情好转。殷顺居系被申请人的父亲,熟知被申请人的生活习性、病情诊疗和精神需求,有利于被申请人的康复,且殷顺居也同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由殷顺居作为殷天春的监护人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殷天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殷顺居为殷天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