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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037武汉市钢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本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钢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本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钢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七街坊上段。法定代表人:周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锋,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传,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钢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本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市钢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