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东佩、洪凤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东佩,洪凤,周某1,周某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东佩,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凤,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2。上诉人周某1、周某2法定代理人:洪凤,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0960912W。主要负责人:袁庆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东佩、洪凤、周某1、周某2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东佩上诉称: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南周庄行政村南周庄217号,从未在菏泽经济开发区居住过,洪凤、周某1、周某2亦两年多未在菏泽经济开发区居住生活,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洪凤、周某1、周某2上诉称:其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洪福社区洪湾村,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周东佩的住所地虽不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但上诉人洪凤、周某1、周某2的住所地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庞楼村,故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洪凤、周某1、周某2上诉称其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洪福社区洪湾村,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住所地及其三人在上诉状首部自认的住所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李认银审判员 尚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