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沙河市欣荣汽车队与石军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欣荣汽车队,石军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693号原告沙河市欣荣汽车队,地址沙河市白塔镇西郝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证56738322-5。法定代表人郝玉海,任车队队长。被告石军平,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欣荣汽车队与被告石军平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河市欣荣汽车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欣荣汽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超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