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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金兰与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兰,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360号原告:汪金兰,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无锡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赖友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子,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金兰诉被告沭阳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汪金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汪金兰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宏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