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安万宝瑞典当有限公司与郑晓红、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张玉玲、邓朝廷、郑波、罗云政、罗云贵、罗淇尹、邓昌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万宝瑞典当有限公司,罗淇尹,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张玉玲,邓朝廷,郑波,罗云政,罗云贵,郑晓红,邓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广安万宝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邓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淇尹,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郑晓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坛同镇。法定代表人:邓朝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玉玲,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邓朝廷,男,住四川省渠县琅琊镇。被执行人:郑波,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罗云政,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罗云贵,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郑晓红,女,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邓昌秀,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淇尹、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波、邓朝廷、罗云政、张玉玲、郑晓红、罗云贵、邓昌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0万元当金及综合费、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典当本金150万元综合费率及利率3.5%计算月综合费及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本案受理费9150元、申请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诗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