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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叶玲与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玲,胡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53号原告:叶玲,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胡芳,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叶玲与被告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6月20日,原告叶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叶玲负担。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雅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