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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向仁学与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医疗服务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向仁学,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桂逢文,该院院长。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向仁学,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下八乡。被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法定代表人:马朝东,该矿矿长。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向仁学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医疗服务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的采矿权,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管理,但不得转让、设置抵押和变卖;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