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9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张杰、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张杰,王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451号 原告:张大伟,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张杰,女,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 被告:王树军,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 原告张大伟诉被告张杰和被告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伟因被告张杰已履行还款义务,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