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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玉英、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英,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英,女1964年11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与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7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支付申请人陈玉英各项补偿款807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1000元,尚有7070元未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以其与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