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益阳家家润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益阳家家润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家家润科技有限公司,陈健,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家家润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家家润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益阳家家润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家家润食品有限公司、陈健、李华的存款、收入356366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