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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周大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周大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司前新村16号。负责人陈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郁年、喻冰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大森,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大森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大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大森有闽J×××××、闽J×××××、闽J×××××、闽J×××××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大森有闽J×××××、闽J×××××、闽J×××××、闽J×××××轿车。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否则,逾期解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