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某某与蒯某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蒯某某,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蒯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光远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