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某某与蒯某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蒯某某,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蒯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光远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