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千祥与陈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千祥,陈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700号原告梁千祥,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水平,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千祥诉被陈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