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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燕山街86号市财政局办公楼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津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因正进入破产程序,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