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村民委员会与常熟市联盟纺织器材厂、章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村民委员会,常熟市联盟纺织器材厂,章文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935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法定代表人:浦东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联盟纺织器材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投资人:章文华。被告:章文华,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常熟市联盟纺织器材厂、章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须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