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张术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张术立,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博雅轩6号楼208号。负责人:李国徽,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亚捷,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术立,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4-3001号。法定代表人:谷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术立、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