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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闫某,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定被执行人闫某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闫某已实际履行案款200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俊杰审判员  任 婷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巾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