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昌文、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文,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济宁金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06号申请人:杨昌文,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东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5607081701。法定代表人:辛海东,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金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万达广场第21号楼01单元14层01-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93PK3B。法定代表人:孙玉龙,总经理。申请人杨昌文与被申请人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济宁金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济宁金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昌文向本院提交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昌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626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济宁金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