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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9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91民初359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号银座怡景园。法定代表人:董红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阳门大街2909正阳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田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潇,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泰安正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方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