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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洪军、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军,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军,男,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淑妹,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徐洪军与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367号裁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