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恢361号之一、360号之二、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361号之1、360号之2、362之1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晓春,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晓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中,经查,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1711号、1713号、1714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工程款2460000元、1540000元、330000元(三案共计433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2016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6)川1921执138号,140号、17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了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房产管理局的工程款334850元、2487000元、1557800元。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通江县房产管理局后,通江县房产管理局向本院划转了265万元(含三案执行费共计49650元)。2017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川1921执恢361号、360号之1、36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房产管理局的工程款1002218元、626464元、130609元。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通江县房产管理局后,通江县房产管理局向本院划转了150万元。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涉三案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工程款229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0047元,共计369697元。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房产管理局现有工程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卓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房产管理局的工程款229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0047元,共计3696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