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鹏与朱宏升、闫殿革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朱宏升,闫殿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03号申请人王鹏、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朱宏升、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开原市。被申请人闫殿革、男、住开原市新城街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朱宏升、闫殿革所有的坐落在开原市悦来新城小区xxx-xxx号、面积99.36平方米:xx-xxx号、面积90.6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保全金额38万元,申请人王鹏用其自有的开原市东源朔料彩印厂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朱宏升、闫殿革所有的坐落在开原市悦来新城小区xxx-xxx1号、面积99.36平方米:xx-xx号、面积90.6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受理费2.2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