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成都格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格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70号申请人成都格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南浦西路。法定代表人杨斌。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杨建。本院在执行成都格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道尔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