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卫星与余姚市伟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卫星,余姚市伟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10号原告:谢卫星,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余姚市伟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正蒙街89号。法定代表人:周伟,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卫星诉被告余姚市伟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卫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