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5、周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郑某,周某3,周某4,周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418号原告:周某1,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周某2,男,193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郑某,女,193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周某3,男,1961年12月9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周某4,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周某5,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分家析产纠纷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郑某、周某3、周某4、周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周某1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纬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