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与马伟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马伟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777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六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223216154。法定代表人:钱惠,该场法人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伟奎,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诉被告马伟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伟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撤诉。本案受理费2023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双燕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