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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国兴、黄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兴,黄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兴,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被执行人黄栋,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沈国兴与被告黄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黄栋归还原告沈国兴借款1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查找无着,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