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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李国营、刘孟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李国营,刘孟兰,岳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603号原告刘卫东,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生,住太康县。被告李国营,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刘孟兰,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岳恒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李国营、刘孟兰、岳恒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