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李国营、刘孟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李国营,刘孟兰,岳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603号原告刘卫东,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生,住太康县。被告李国营,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刘孟兰,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岳恒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李国营、刘孟兰、岳恒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