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昌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19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甘01民终1865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准予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