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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杨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杨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50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负责人刘洪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彬,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毓军,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告杨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宁人民陪审员  陈琳人民陪审员  陈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