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渔沟村南北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杜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杜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