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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原县华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华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华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强,女。委托代理人尹敏,男。被执行人刘亚成,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华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溱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孟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