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周连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周连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908号申请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联系电话829****法定代表人:白文军被执行人周连瑞,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申请周连瑞行政案由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1行审4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线索,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泊执字第9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崔爱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