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平罗县高仁乡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平罗县高仁乡东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551号之二原告:王秀芳,女,住平罗县。被告:平罗县高仁乡东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罗县高仁乡东沙村村部。负责人:张集众,系平罗县高仁乡东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秀芳与被告平罗县高仁乡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王秀芳负担。审判员 王连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庆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