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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4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游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游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刘某某以其位于连锦农民街二路房屋一幢(高房权证瑞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游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