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天全与姜华、姜立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全,姜立斌,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黄天全,男,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姜立斌,男,现住吉林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姜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黄天全与申请被执行人姜华、姜立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承担本息及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华、姜立斌查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万     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顺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大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