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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行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205号原告李松林,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茅崧崧,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军,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芳,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案外人江苏华润万家超市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