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杰、吕全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吕全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1997年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10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吕全勇,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10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林,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吕全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被告人吕全勇及其辩护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9日,被告人李杰、吕全勇经预谋后,在被告人吕全勇开设的位于本市升平镇兰花街148号茶馆内,提供扑克牌以“推豹子”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2017年3月9日被本市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挡获正在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毛某、辛某、高某、肖某、李某等8人及违法所得现金1100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李杰、吕全勇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吕全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吕全勇具有自首的情节;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因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律所致,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吕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及其照片,扣押笔录及其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上缴国库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违法人员毛某、辛某、高某、肖某、李某等和证人吴宇的证言、被告人李杰、吕全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吕全勇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杰、吕全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杰、吕全勇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吕全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铁盒1个、扑克牌1副、骰子1个、瓷碗1个系作案工具、现金162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扣除先行羁押36日,折抵刑期7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吕全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扣除先行羁押36日,折抵刑期7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铁盒1个、扑克牌1副、骰子1个、瓷碗1个、现金16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明 百度搜索“”